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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老人臨潼信用社貸款96萬未放款 銀行說領走的現金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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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法制網發布時間: 04-1308:58陜西法制網官方百家號,本地資訊優質創作者一筆95萬元的貸款,當事人說錢沒拿到手,而信用合作社卻說放款了。在一般人印象中,最最不該出現問題的地方,偏偏出了問題。兩邊為了這起官司,已經折騰了近10年,到現在,還沒有結果。95萬元貸款沒拿到手 卻被起訴還錢3月30日,76歲的侯女士拿著一厚沓判決材料來到華商報社,“我實在沒有辦法了,想找你們幫幫忙。”2008年5月,侯女士的兒子王某想在西安市臨潼區行者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95萬元貸款做生意,“當時兒子去簽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抵押了兩套房子的房產證,但這筆錢一直沒有放款,也沒給我們任何放款的單據證明。”侯女士說,因為兒子工作經常出差,所以后續都是她在跑貸款的事,每次去問進展,行者信用社都說手續還在審批中。“過了一年都拿不到錢,我們就想著不辦了,把房本還給我們。這時再去銀行溝通,對方就總以負責人不在推脫,直到2012年我們被銀行起訴到了臨潼法院,說貸款95萬元給我們了,讓我們還錢,結果沒開庭對方就撤訴了。而起訴前,信合從沒說過錢給我兒子王某了,一直說的是還沒批下來,有時說領導不在。”侯女士說,這下一家人都蒙了,自己當時從法院復印了信合提供的一份“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這份借據我們此前沒有見過,更沒有簽過,這份借據漏洞重重,印章、簽名經過鑒定也是偽造的。”侯女士說,此后近10年的庭審中,這張借款借據成了信合一方放款的證據,“每次庭審中,對方就一句話,給的是現金,給了王某。更神奇的是,居然說我們還還過貸款。錢就沒有拿過,何來還款?”2021年4月8日,侯女士的兒子王某說,2008年5月15日去了一次行者信用社,當天簽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填完后合同都留在了信用社,當時信合還沒填相關信息。那次之后再去行者信用社就是2012年被起訴之后了,當時已經面臨強制執行。”他說,現在手上的合同、證據都是后來從法院調取的,“那張借款借據我從來沒有簽過,不知道上面的字誰簽的,我人都沒去過,怎么把95萬元現金拿走?”>>進入訴訟臨潼區信用社起訴后 又撤訴了2012年3月9日,王某被臨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至臨潼區人民法院,稱2008年5月15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向被告貸款95萬元,借款期一年。同時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貸款義務,向被告放款95萬元,目前還有41萬元本金未償還,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1萬元,利息98179.60元。2012年5月9日臨潼區人民法院下發民事裁定書,準許西安市臨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撤回起訴。2012年7月5日,西安市公證處應行者信用社申請,出具執行證書。隨后,行者信用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3年4月1日,雁塔區法院下發裁定書,認為西安市公證處在簽發執行證書時向債務人發出了核實函,債務人在收到核實函后明確表示異議,在此情況下西安市公證處仍出具執行證書,顯然不當,裁定對該執行證書不予執行。當事人又起訴 先被駁回后來立案貸款的問題一直沒解決,2014年11月13日,王某起訴行者信用社至臨潼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后,未發放貸款。2015年5月22日,臨潼法院民事裁定書駁回王某訴求,理由是法院受理的是民事權益糾紛而非事實爭執,王某的訴請是要求確認過去的時間內未發生過某種行為的事實,而事實是否發生是客觀的,故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之后,王某就此事上訴至西安中院,又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均被駁回。2017年,王某再次向臨潼區法院提出訴請,希望解除與行者信用社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返還抵押的兩套房產證,判令行者信用社無故終止合同支付違約金等。2017年6月16日,該院下發裁定書,認為王某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隨后王某繼續上訴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審查認為,王某與行者信用社之間基于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未經法院審理或裁判。臨潼區法院駁回王某本案起訴顯屬不當,裁定撤銷,指令臨潼區法院審理。>>疑點重重合同約定通過賬戶放款 而信合卻說給的是現金在侯女士與王某提供的借款合同上,華商報看到,借款人王某,貸款人行者信用社,借款金額為95萬元,借款用途為養殖,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借款借據期限與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據時間為準,借款人共分1次提款,月利率為9.6‰,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入到借款人賬戶之日起計算。簽約日期為2008年5月15日,簽約地點為行者信用社,蓋有西安市臨潼區行者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章。侯女士不解,按照合同約定,95萬元貸款是要轉賬到賬戶,但至今連賬戶都沒開過,何來放款?按照信合給出的借款借據上,明確寫有貸款賬戶賬號和存款賬戶賬號。王某也表示,并沒有在信合開過戶。對此,侯女士從西安中院調取了臨潼聯社行者信用社提供的一份情況說明。看到,該說明稱,王某2008年5月27日在該社借款95萬元整,借款借據上的貸款賬號為系統自動生成,存款賬戶賬號為系統自動生成的合同流水號,而非存款賬戶賬號。當時并未實行委托支付,因此該戶并未提供存款賬號,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侯女士說,借款借據上也是要通過賬戶貸款還款,正是因為一直沒收到信合放款,自己才會三天兩頭往銀行跑。“每次庭審中,對方就一句話,給的是現金。退一步講,如果信合放了款,起碼應該有相關記錄,那現金是給誰了,怎么帶走的?從銀行領走95萬元現金總該有監控,可這些問題至今都要不到答案。”三次還款誰還的?在這份編號為No.205624的“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上看到:該借款借據為貸款債權憑證,借款人為王某,借款種類為短期,借款用途為養奶牛,貸款賬戶賬號為2701060401301000132619,存款賬戶賬號為270106042008300006,借款金額95萬元,借款日期為2008年5月27日,2009年5月14日到期,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按季清息。還款情況登記一欄有明顯的手寫涂改痕跡,三次還款分別記錄為2009年10月1日還本金額20萬元;2010年9月30日還本金額15萬元;2011年1月9日還本金額19萬元,還息金額19萬元,結欠本金41萬元,三次經辦員簽名均為“趙”。借款人簽字處簽有王某二字,蓋章為“王某”,日期為2008年5月27日。信用社審查意見及蓋章處簽有信貸主管和信貸員名字,并蓋有行者信用社公章,日期為2008年5月27日。借款借據上的簽名到底是誰的?最讓侯女士和王某想不通的地方,是借款借據上的簽字欄。借款借據簽字欄注明:茲根據農信___借字___第___號合同辦理此筆貸款,到期請憑此據收回貸款。“借款合同已經簽了,也有編號陜農信借字【2008】第6號,但簽字欄處需要填寫合同編號的地方是空著的,沒有編號信合依據啥收貸款呢?經過鑒定,下方借款人王某的簽名和印章都是偽造的。”侯女士說,這些年從地方法院到西安中院再到陜西高院,敗訴了繼續重打官司,就是為了能讓法院鑒定這份借據上的簽名和印章。王某也表示,自己被起訴前未見過這份借據,從法院查檔看到這份借據時,自己第一反應是“我沒有簽過這個東西,簽名是偽造的”。2018年12月26日,西安中院將借款借據中王某的簽名和印章送至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月3日,鑒定意見顯示,筆跡為同一人書寫,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對此結果,王某申請再次鑒定。2019年5月21日,西安中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再次鑒定筆跡。2019年7月12日,鑒定意見傾向認為借據原件借款人處的王某署名字跡與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王某署名字跡下方的日期字跡不是王某書寫。侯女士說,此后,信合方申請第三次鑒定,“送到北京被退回了。”2020年9月2日的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終止鑒定告知書上顯示,西安中院委托筆跡鑒定,該所已于2020年8月21日向西安中院出具《補充材料告知書》,2020年9月2日收到西安中院發送的無法補充對比樣本的相關材料,因不符合受理條件(無樣本或樣本不充分),該所決定暫終止此次鑒定工作,待該院補齊材料后重新委托。“這筆貸款還在訴訟過程中,王某就被掛上了征信黑名單。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征信系統里貸款的期限居然跟合同上不一樣了,從一年變成了兩年。”為此,王某將行者信用社訴至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而且,按照農村信用社改革,1996年就從全國農村信用社變為各省信合了。但行者信用社2008年的這份借款借據抬頭仍為‘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侯女士說。有沒有給錢 法院正在認定細節3月31日上,華商報陪同侯女士來到秦農銀行臨潼支行,該行前身是起訴王某的西安市臨潼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這里見到了該行業務管理部沈姓負責人和張姓法律顧問。張姓法律顧問說,這筆95萬的貸款借款人是王某,3月29日還接到了法院通知要求提供相關手續,具體細節根據王某一方請求正在核實,該行會全力配合法院,“官司還正在進行,關于結果不方便預測。事情是多年之前的,訴訟也不是一次兩次了。”他說,當時放款的是現金,給了王某,目前法院正在認定錢有沒有給王某的細節。沈姓負責人說,自己才到任不久,對有些具體情況也不了解,王某貸款的95萬元有沒有放款,因為剛接手還不清楚,“周一(3月29日)已有一些人員配合法院去做了,關于票據等需要法院來認定,我們對任何事不做判斷,以法院最終判決作為依據。”放款方式有差異可不按合同約定合同約定通過轉賬放款,為何會給現金?不按合同放款也可以嗎?“對,不管是打款還是現金,錢給了借款人(就可以),法院也要核實是不是真實的把錢給貸款人了,需要的東西我們正在提交。”張姓法律顧問說。借款借據上的貸款賬戶賬號和存款賬戶賬號是否真實存在?沈姓負責人說,還要具體核實,按2008年的政策來說,貸款發放現金轉賬都可以,看雙方如何約定。雖然合同約定為轉賬,“那也有可能支付現金,法院正在查。”沈姓負責人說。借款人在借款借據上簽字才能證明錢已發放張姓法律顧問說,信合給王某放款后出具了借款借據,也是侯女士提供的這份借據。“合同簽了不一定給錢,借款人收到放款后,要在借款借據上簽字,證明錢已經發放了。按銀行的流水規定,借據上借款人沒簽字,肯定是錢沒給發放。領到錢了,就要在借據上簽字。”借據上借款人簽名是否必須本人簽,不能由他人代簽?“應該是。”沈姓負責人說,貸款流程是借款人提出申請,準備資料,上報聯社,聯社經過審批同意發放了,行者信用社和客戶簽合同,借款人在拿到現金或轉賬時再填寫借款借據。借款借據為一式五聯,各個部門都有,“向法院提供會計聯作為證據是因為這聯是蓋章最齊全的一聯。”借據涂改痕跡可能是偷懶借款借據上還款信息經過涂改,按規定是否允許?“會計賬務做錯的話,肯定是要拉一條橫線然后蓋章,這個可能是偷懶了,最終以法院為主。”沈姓負責人說。關于全國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據的抬頭,沈姓負責人稱,2008年還用的是這個借款借據,因為有些票據的更新是有一定時限的。信用社歸農行管過,歸人行也管過,最后各個省根據要求成立省聯社,“但這個借據確實是我們當時用的借據。”4月8日,侯女士當的面聯系了臨潼區人民法院負責此案的呂姓法官。呂法官說,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就該案已經上了兩次會還沒過,這兩天信合一方還在提交證據中,“還要開一次庭,預計安排在下周。”來源:華商報作者來源:看西部網聲明:版權歸原創所有,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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